「學生聯合自治會會長」: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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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聯合自治會會長'''是[[學生聯合自治會]]的代表人,設立於105學年度,繼承學生會會長的職能。依據《學生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規定,會長可依法代表會員或委派代表參與校方會議,以及依法任命、解任[[學生會]]政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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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聯合自治會會長由[[學生聯合自治會]]全體會員直接選舉,任期一學年,不得連選連任。自第一屆學生聯合自治會會長選舉起實施,至今已實施七次選舉,[[第八屆學生聯合自治會會長副會長及學生議員選舉|最近一次選舉]]於2023年5月31日舉行。現任會長為王紹帆,於2023年8月30日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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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聯合自治會會長之主管機關為[[學生選舉委員會]](簡稱選委會) ,學生聯合自治會會長候選人之競選活動期間為21日。學生聯合自治會會長選舉採相對多數決,候選人中得票最多之一組即告當選,當得票相同時將由[[學生議會]]同意會長、副會長之當選;在只有一組候選人登記參選(即同額選舉)的情況下,其得票數須達有效票數50%以上始為當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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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聯合自治會會長得依《學生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等法規定任命、解任學生會政務人員,例如學生會各部會首長由會長直接任命,學生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學生評議委員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行使同意權後任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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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學生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規定,當會長或學生會對於學生議會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會長之核可,移請學生議會覆議。 |
依據《學生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規定,當會長或學生會對於學生議會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會長之核可,移請學生議會覆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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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3年8月29日 (二) 10:53 的修訂
學生聯合自治會會長是學生聯合自治會的代表人,設立於105學年度,繼承學生會會長的職能。依據《學生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規定,會長可依法代表會員或委派代表參與校方會議,以及依法任命、解任學生會政務人員。
學生聯合自治會會長由學生聯合自治會全體會員直接選舉,任期一學年,不得連選連任。自第一屆學生聯合自治會會長選舉起實施,至今已實施七次選舉,最近一次選舉於2023年5月31日舉行。現任會長為王紹帆,於2023年8月30日就任。
沿革
職位的更迭
選舉
依據《學生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選舉罷免法》規定,學生聯合自治會會長由學生聯合自治會全體會員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選舉選出,以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為選舉區;距其法定修業年限仍逾六個月以上者,並得登記為學生聯合自治會會長候選人。學生聯合自治會會長候選人在登記參加選舉時,應跟學生聯合自治會副會長候選人聯名登記,且應獲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
學生聯合自治會會長之主管機關為學生選舉委員會(簡稱選委會) ,學生聯合自治會會長候選人之競選活動期間為21日。學生聯合自治會會長選舉採相對多數決,候選人中得票最多之一組即告當選,當得票相同時將由學生議會同意會長、副會長之當選;在只有一組候選人登記參選(即同額選舉)的情況下,其得票數須達有效票數50%以上始為當選。
最近一次選舉於2022年6月7日舉行,由一中全糖主義黨籍候選人王紹帆勝出。
就職
依據《會長副會長宣誓辦法》規定,學生聯合自治會會長應於就職之學年內第一次學生議會常會進行宣誓,誓詞如下:
「余誓以至誠,向全體會員宣誓。余必恪守章程,盡忠職務,捍衛學生權利,無負會員所託,如違誓言,願受全體會員最嚴厲之制裁。謹誓。」
罷免及彈劾
學生聯合自治會會長的解職方法除自行辭職外,尚有罷免及彈劾二種。
依據《選舉罷免法》規定,學生聯合自治會會長之罷免案需經學生議會全體議員四分之一提案或全體會員十分之一提議、全體學生議員二分之一同意方成立;選委會應於收到學生議會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提出之答辯書期限屆滿起5日內進行公告、罷免案宣告成立後20日內進行罷免投票,罷免投票人資格與選舉人資格相同。罷免投票同樣採絕對多數決,若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罷免案即告通過,被罷免的會長須在選委會公告選舉結果後即行解職;若罷免案未通過,則在該會期內,不得再提出罷免案。最近一次學生聯合自治會會長罷免案於2022年1月5日提出,惟因未通過學生議會大會表決而不成案。
依據《彈劾法》規定,學生聯合自治會會長之彈劾案需經學生議會全體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全體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方成立;之後將由學生評議委員會學生評議委員組成審判合議委員會審理,若判決成立時,被彈劾的會長須即行解職。截至目前為止,仍未有會長被正式提起彈劾的案例。
代理及繼任
依據《學生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規定,若會長遭到罷免或彈劾而缺位時,由副會長代行職權;會長、副會長均缺位時,由學生會各部門首長另組執行委員會代行其職權至補選作業完成。若未於21日內完成會長補選,則亦可經學生議會決議後由學生議會議長逕行繼任。
職權
依據《學生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規定,學生聯合自治會會長為學生聯合自治會之代表人,對外代表學生聯合自治會。
學生聯合自治會會長得依《法規標準法》規定公布由學生議會通過的法律、發布辦法。
學生聯合自治會會長得依《學生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等法規定任命、解任學生會政務人員,例如學生會各部會首長由會長直接任命,學生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學生評議委員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行使同意權後任命。
依據《學生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規定,當會長或學生會對於學生議會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會長之核可,移請學生議會覆議。
依據《學生會組織法》規定,學生聯合自治會會長及副會長綜理會務。
歷屆會長列表
屆次 | 姓名 | 就任時黨籍 | 就任日期 | 卸任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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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聯合自治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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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長 | 會長、副會長 |
學生會 | 秘書處、主計處、學生權益部、活動部、財政部、公關部、美宣部、學生選舉委員會、畢業生聯合會、進修部學生會 |
學生議會 | 秘書處、學權及法制委員會、財政委員會、外務及活動委員會、畢業事務委員會、進修事務委員會、紀律委員會、修訂章程委員會 |
學生評議委員會 | 秘書處、訴訟合議委員會、解釋合議委員會、章程合議委員會、審判合議委員會 |
學生政黨 | 一中全糖主義黨、竹圍力量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