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聯合自治會副會長」: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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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第六屆</cent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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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李祐頡</cent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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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無黨籍 → [[竹圍力量黨]]<ref>李祐頡於110學年下學期加入[[竹圍力量黨]]。</ref></cent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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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4年9月3日 (二) 01:26 的修訂
學生聯合自治會副會長是學生聯合自治會的第二代表人。根據《學生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第9條,副會長之職責為協助會長處理公務,且於會長不能行使職權時代行其職權。現任副會長為呂致丞。
職位的更迭
選舉
依據《選舉罷免法》規定,學生聯合自治會會長、副會長由學生聯合自治會全體會員直接投票選舉選出。同依該法規定,距其法定修業年限仍逾六個月以上者,得登記為學生聯合自治會會長候選人;會長登記選舉時,應跟副會長同一組聯名登記參選;又會長登記參選時,應獲政黨推薦,或一定連署人連署。
至於會長、副會長之選出,採取相對多數決;但只有一組登記參選時例外。
就職
依據《會長副會長宣誓辦法》規定,學生聯合自治會副會長應於就職之學年內第一次學生議會常會進行宣誓,誓詞如下:
「余誓以至誠,向全體會員宣誓。余必恪遵章程之規定,忠於職務,如違誓言,願受全體會員最嚴厲之制裁。謹誓。」
罷免及彈劾
依據《選舉罷免法》規定,學生聯合自治會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需經學生議會全體議員四分之一提案或全體會員十分之一提議、全體學生議員二分之一同意提出,並進行罷免投票,該投票採絕對多數決。但會長、副會長就職未滿六十日則不得罷免;又罷免案經否決者,在該會期內不得再提出罷免案。
依據《彈劾法》規定,學生聯合自治會會長副會長之彈劾案需經學生議會全體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全體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方成立;之後將由學生評議委員會學生評議委員組成審判合議委員會審理。
缺位處理
依據《學生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規定,副會長缺位時,會長應於五日內提名候選人,由學生議會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歷屆副會長列表
屆次 | 姓名 | 就任時黨籍 | 就任日期 | 卸任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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